首页>>政策文件>>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对象

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对象

发布于:2021-11-25

根据人事部、民政部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》(国人部发〔2006〕71号)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:助理社会工作师、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,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。

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平台 

版权所有2008-2021 一通教育    京ICP备10027110号-2   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58号

0.104273s